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16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16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5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麗安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麗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得手後離開。嗣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發覺遭竊報警,經警調閱相關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麗安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 林育霈 、 蔡雅琪 、 何馨瑀 、 邱思穎 於警詢之證述。
(三)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所犯各罪,時間、地點、告訴人均不同,足見被告係各別起意,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竊盜經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1萬元,緩刑2年之素行,仍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自身所需,竟竊取他人財物,守法觀念淡薄,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自無足取,並考量被告坦承本案全部犯行,且與告訴人蔡雅琪、邱思穎成立和解並賠償損失,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5至40、81頁),於犯後將所竊之物分別歸還告訴人林育霈,及向告訴人何馨瑀付款購買,亦有統一發票、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55頁),堪認被告尚有悔意,兼衡其竊取之財物及價值、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2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已與告訴人蔡雅琪、邱思穎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而已歸還告訴人林育霈遭竊之物,並向告訴人何馨瑀付款購買所竊物品乙情,業如前述,可認被告實有填補損害之意,其經本案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為使被告日後知曉尊重法治,培養被告對於法律觀念能有正確之認知,認仍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示警惕。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該情形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如為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91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竊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4「竊取財物」欄所示之財物,雖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被告已與告訴人蔡雅琪、邱思穎成立和解,並已賠償完畢,被告亦將所竊之物,分別向告訴人何馨瑀付款購買及歸還告訴人林育霈,依上開說明,被告事後賠償數額及歸還、購回所竊之物,同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陳麗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4日下午9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林育霈管領之服飾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陳麗安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陳麗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4月4日下午9時17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蔡雅琪管領之小三美日美妝保養臺中一中門市內,徒手竊取如附表二編號2之物。陳麗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陳麗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4月4日下午9時23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何馨瑀管領之極速通商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二編號3之物。陳麗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陳麗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4月4日下午9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邱思穎管領之MINISO商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二編號4之物。陳麗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號竊取財物數量價值(新臺幣)1長褲1件共價值1,300元長裙1件2口罩1盒價值249元3充電器1個價值325元4指甲油1件共價值1,201元空氣清新噴霧1件芳香膏1件酒精噴霧1件快充數據線1件人字拖1件運動背心1件牙刷2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