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279號上訴人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黃榮鵬 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 律師被上訴人苗栗縣造橋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黃天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而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拆除原判決附圖編號A1、A2、A3、B、C1、C2、C3、D1、D2、D3所示地上物之面積共計79.58平方公尺,以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959元(苗簡卷第45頁)計算,故核定為394,6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扣除上訴人自行繳納之2,325元,尚應補繳4,125元(開單繳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