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451號

上訴人 李芳治

訴訟代理人 蔡旻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梁和 江間 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1451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而原判決係命被告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375元及其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25,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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