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78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說明本件所欲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究係本
票亦或支票(刑案記錄表與聲請狀及附表之記載有所不符)。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楊祖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