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77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向被繼承人配偶 羅秋蓮 及第一順位繼承人 謝淑如 為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聲明人之印鑑證明。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