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7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7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7939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計息本金。
二、計息利率。
三、具體之請求原因及事實(例如:債務人係於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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