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5334號)聲請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肆公克、零點肆陸壹柒公克、零點零壹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民國96年9月27日18時20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三包(驗餘淨重0.34公克、0.4617公克、0.0198公克)。茲因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前述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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