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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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8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林鈞文 已收受聲明人寄發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二、依聲明人甲○○之戶籍謄本,其出生別記載為『次女』,顯見被繼承人尚有一姊(即長女),然繼承系統表中漏未記載,應予補正;倘該繼承人(即長女)尚生存,應提出已為拋棄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已死亡者,則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