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4號聲明人即繼承人 陳佳鈺
甲○○丙○○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死亡,聲明人係其子女,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始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請釋明知悉得為繼承之日起未逾二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二、 陳哲祥陳仲勤戴富惠 已收受聲明人寄發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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