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32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聲字第2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7月31日以該院95年度簡字第2328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偵字第988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4年,於95年9月11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內即96年7月4日復犯竊盜罪,而經本院於96年7月20日以96年度中簡字第225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6年10月31日確定;又於緩刑期內即95年12月19日、96年1月14日各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以96年度簡字第2816號、96年度中簡字第235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1月又15日,先後於96年10月8日及96年10月17日皆確定在案。核其所為,已構成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及刑法施行法第6條之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
二、查本件聲請,經核受刑人甲○○前開各案件之判決正本後,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