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32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3200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告 凃瑞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伍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林錫欽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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