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405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99年度除字第140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受款人│├──┼─────────┼────────┼────────┼────────┼────────┤│001│ 周德 即捷登衛浴廚│89年10月6日│未載│1,500,000元│華泰商業銀行│││具行、 周郭梅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