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63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股票│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