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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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3號

聲請人 范榮富

范家豪

送達代收人 李昀霈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珮吟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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