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小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虎小字第15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李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捌佰肆拾壹元,及民國一○五年十一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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