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3975號),本院於105年11月14日所為簡易判決(105年
度港簡字第181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雲林縣西螺鎮之居所應更正
為「中山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居所記載誤載為「
中行路」,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