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8號
原 告 楊水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金智 、 楊景祥 、 楊來發 、 楊水泉 、 楊明達 、謝
國隆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616元【計算式:每平
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730元×9423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
/2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