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   告  黃秀霞 即黃 謝碧雲黃武雄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
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
佰伍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武雄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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