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317號
原   告  黃畢昇
被   告  宮毓瀚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品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16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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