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91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戊○○
丁○○甲○○乙○○兼以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系爭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兩造間之爭執,合意以苗栗地方法院或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影本附卷可稽,且被告應訴時請求本件移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且經原告同意乙節,亦有本院95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考,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