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五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勞重訴字第一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重勞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聲請人負擔(第一審判決誤載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以裁定更正在案)。聲請人以其支付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十八萬八千零一元及相關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為由,聲請確定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瑞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