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1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經本院斗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六簡字第一○一號、本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五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乙○○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F0附表: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二○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二審裁判費│一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