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七О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然被告已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一號卷第十四頁、第三十九頁),核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相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黃堯讚
法官廖健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