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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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一0五號
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代理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丙○○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鄧雅心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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