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三○三號
聲請人甲○○
乙○右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繼承人丙○○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九月八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惟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住所地為高雄縣○○鄉○○村○○路○號,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依職權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彭振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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