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60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促字第六0四八三號
債權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就超過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超過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利息起算日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五日起算,另違約金起算日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五日起算,債權人就超過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能准許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四庭
法官陳雅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