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甲壬○
e○○被告y○○
z○○
990j○○甲D○
號Y○○○甲未○
樓之1W○○○J○○○V○○○甲戌○E○○甲庚○p○○○l○○
號5樓甲B○○甲辛○o○○
BERn○○m○○h○○甲E○甲D○甲黃○甲宙○○甲午○B○○A○○
5號H○○G○○
2F○○D○○甲地○甲天○
0甲亥○
0樓之甲丙○
27x○○w○○s○○
0t○○
914甲S○
之1甲V○甲U○甲T○午○○○甲W○
之2甲宇○
號甲C○甲己甲A○
號2樓 蘇黃妙珍 甲卯○Z○○甲癸○
4樓甲J○
樓甲H○
一巷6甲I○甲K○
二巷3甲子○甲玄○甲f○甲b○甲c○
4號甲d○甲h○甲g○
號甲e○○甲Z○甲Y○甲a○甲i○
號6樓K○○L○○Q○○P○○S○○R○○X○○甲R○甲乙○甲○○○
4號甲p○○亥○○申○○酉○○戌○○宙○○玄○○地○○天○○甲l○甲n○甲m○甲k○甲j○甲o○
之2I○○○
0號甲G○巳○○
3樓a○○
3樓b○○
3樓c○○
號3樓未○○甲戊○甲酉○i○○甲F○r○○甲X○○
11樓宇○○○q○○
號3樓M○○甲寅○甲丑○甲丁○g○○甲巳○庚○○丙○○乙○○辰○○戊○○丁○○己○○O○○U○○T○○N○○癸○○
1巷6壬○○
之1號辛○○
號卯○○
之6號寅○○
樓子○○丑○○
樓甲N○甲O○
之3甲P○
6號5甲L○甲M○
2樓甲甲○v○○u○○甲辰○甲申○f○○k○○d○○
號黃○○甲Q○C○○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