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叁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減刑刑期欄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結夥竊盜、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3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895號、94年度易字第2068號及本院95年度訴第253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有上開判決書3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至原判決(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3號)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孫秀桃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結夥竊盜罪│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4款│第1項│├───────┼───────────┼───────────┼───────────┤│犯罪日期│95年3月9日│94年10月31日、│94年9月15日~││││94年11月11日│95年3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3758號│94年度核退偵字第641號│94年度毒偵字第2552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895號│94年度易字第2068號│95年度訴字第253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6月30日│95年6月30日│95年9月20日│├──┼────┼───────────┼───────────┼───────────┤│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895號│94年度易字第2068號│95年度訴字第253號││決├────┼───────────┼───────────┼───────────┤││確定日期│95年10月11日│95年12月7日│95年10月30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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