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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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鐘溫富子
連志陽 連筠丞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連晏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鄭志堅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