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3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3107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貴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自字第1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