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502號上訴人 莊翠美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被上訴人 林麗娜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莊佳樺 律師被上訴人 林業振 訴訟代理人 張智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2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吳光釗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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