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321號原告 胡許月子 被告 劉傳芳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上易字第288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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