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海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172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2年度執聲字第9號、99年度緩字第3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海環涉嫌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72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藥、禁藥,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因犯罪所得之物、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一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72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藍字第890號,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7275號卷第8頁),均係屬藥事法所規定之偽藥或禁藥,有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99年11月8日航處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隨函所附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11月2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書1份在卷可參(參見上開偵卷第26頁至第28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上開之罪所用之物無疑,依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單位│├──┼─────────────────┼──┼──┤│1│藥品(EZ000000000HK)生源坊藥錠│1│箱│├──┼─────────────────┼──┼──┤│2│藥品(EZ000000000HK)生源坊藥錠│1│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