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056號債權人 郭湘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曹家慧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視之,發票人簽章部分有財創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曹家慧之章。依上開支票發票欄記載之形式及旨趣,並揆諸一般社會通念觀之,另參以曹家慧係財創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認曹家慧係代財創資產管理股份公司為發票行為,難認曹家慧本身係發票人之一,是聲請人請求對曹家慧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應屬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