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82號聲請人 洪大喬 相對人 蕭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共計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為提示後,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聲請裁定就本票金額及自到期日(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38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98年12月25日│20,000元│98年12月25日│98年12月25日│CH501110││├──┼──────┼───────┼──────┼──────┼─────┼───┤│002│98年11月25日│20,000元│98年11月25日│98年11月25日│CH501109││├──┼──────┼───────┼──────┼──────┼─────┼───┤│003│98年10月25日│100,000元│未記載│98年10月25日│21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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