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65號原告雋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季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堡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伍拾捌萬叁仟柒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壹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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