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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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鄭麗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黃敏翠┌──────────────────────────────────────────────────────────────┐│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簡平洋 │華南銀行宜蘭分行│鄭麗真│106年1月15日│31,385元│MD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