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 殷曾阿娥
殷純清
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淇卉 被告 王陳愛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訴之聲明之兩項請求之價額計算核定之,第一項聲明原告係請求被告移轉系爭1217、1217之1地號所有權各1/4應有部分予原告,此項聲明原告2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2,506,400元,第二項聲明原告係請求被告分割系爭1217、1217之1地號之共有物,此項聲明原告2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亦各為2,506,400元。準此,原告殷曾阿娥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01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698元。原告殷純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01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