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7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陸顆均沒收銷燬。
事實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九二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MDMA六顆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甲○○於警訊已自承持有上顆藥物,而上開藥物經送檢驗結果,呈MDMA陽性反應,亦有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乙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屬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世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