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二號
原告戊○○
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複代理人甲○○住桃園被告桃園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住同右被告桃園縣桃園市公所
設桃園法定代理人乙○○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蔡惠琇 律師
許朝財 律師複代理人 陳威男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