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五三號
原告新和大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思諭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叁萬捌仟元,折合銀元貳佰伍拾壹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陸佰叁拾玖元,折合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