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307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3079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下
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許曉琪
通 譯 周美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貳
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壹仟陸佰玖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曉琪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許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