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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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MDA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深綠色藥錠伍顆(驗餘毛重共壹點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5112號聲請觀察、勒戒後,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114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為該署檢察官於99年1月22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5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月22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51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被告為警查扣深綠色藥錠5顆(驗餘毛重共1.01公克)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認確含第二級毒品MD
MA、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在卷可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438號第55頁參照),堪認前揭扣案之深綠色藥錠5顆,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就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依前揭規定說明,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