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59
0號被告甲○○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既為被告所有以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於97年12月9日以97年度偵字第215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97年度偵字第21590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確為被告所有且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供述詳實(參偵查卷第13頁),並有行政院衛生署97年7月7日衛署藥字第0970027066號函及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洵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GinkgoBiloba60mg│12瓶(250顆/瓶)│├───┼───────────────┼─────────┤│2│SuperB-Complex│22瓶(300顆/瓶)│├───┼───────────────┼─────────┤│3│Centrum│10瓶(325顆/瓶)│├───┼───────────────┼─────────┤│4│CentrumSilver│22瓶(270顆/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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