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易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311號上訴人 陳清得
陳麗玉 (即 陳清水 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梁家豪 律師被上訴人 陳雲南 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