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14號上訴人唯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軒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 律師被上訴人 黃翠蘭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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