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91號上訴人 鄒勇 被上訴人 陳建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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