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 謝易昌 被告 黃宗傑
鵬馳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陳陞珒 上列被告因被告黃宗傑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2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洪瑞隆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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