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448號
原 告 柯盈宏
被 告 黃冠融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
童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在網路上除了深度侵害原告的名譽、信用之外,亦煽
惑他人一起加入網路 霸凌 原告的行列,導致原告的人格與
社會評價遭到嚴重貶抑,故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
幣(下同)10萬元。
(二)在民國105年10月31日起至11月1日之間的不同時間點,被
告在臉書上超過12000人觀看過之線上課程在臉書上商業
廣告的留言區,以及他自己臉書上之公開的動態頁面中,
貼上2則妨害原告之形象、名譽的,以及2則煽惑他人一起
網路霸凌原告的負面言論,進而嚴重損毀原告的形象、名
譽、信用和課程收益…。在105年11月初和106年1月底,
原告前後二度透過臉書的私訊系統,私底下傳訊並規勸被
告,皆完全無效,被告事後仍然自我感覺良好、自恃甚高
,毫無悔意,進而造成難以抹滅之的精神損失...。
(三)原告長期以來,皆是透過筆名OOO的名義,撰寫相關著作
,以及開授在網路上的線上課程。
原告在博客來網路書店的著作列表(國考用書&電腦資訊
圖書):http://search.books.com.tw/search/query/ca
t/all/key/OOO/adv_author/l
原告昔日開授的線上課程:
http:\"www.pcschool.tv/teacher/tea_detail.aspx?tid
=E186(此線上課程,有上千人報名。)
http://sharecourse.net/sharecourse/course/view/cou
rselnfo/397(此線上課程‧有上千人報名。)
http://sharecourse.net/sharecourse/course/view/cou
rseInfo/983(此線上課程,即是遭被告一行人搗亂的課
程.其報名人數僅有個位數...。)
原告除了是一位知名的作者與講師之外,亦可算是一位小
小的國師。這是因為,從101年以來原告撰寫過多個版本
與不同內容的國考用書,亦曾經教導過許多公務人員。
所以,被告在臉書上,侵害原告的形象、名譽,進而嚴重
影響原告在網路上的經濟利益,等於是深度毀壞原告在網
路上的人格法益...。
(四)除了被告之外,從如下數張截圖中可看出,其他酸民們,
例如: 戴士杰 、 吳政翰 、 林亞辰 一直針對原告線上課程之
頁面的「美感」,加以負面詮釋...。
戴士杰所以網頁設計不牽涉美感就是了?點進去以為回到
90年代。
讚‧回覆21.2016年10月28日7:48
隱藏31則回覆
OOO版面受限於ShareCourse學聯網本身的全域設定;有些
是無法更動的。您應該去看過其他在ShareCourse的課程
,就會了解了。
另外,本課程待別著重在程式設計!若網頁只有美感,沒
有程式碼、沒有使用者互動性、沒有遠端資料庫存取的功
能,完全無法成為現代科技的產物哦!
您可以仔細看其課程名稱是跨視窗尺寸網頁程式設計!現
在不少美工人員、美編都漸漸感受到學會撰寫程式碼的重
要性了?
至於您說感覺回到90年代,那您可能要仔細思考一下,神
奇寶貝(Pokemon)都已是西元1995元的產物了!被改編成
為手遊App,怎麼變得那麼火紅?
總之,慢慢地,您們會感受到青少年們開始學習撰寫程式
的超勢
讚‧回覆3‧2016年10月28日23:21已編輯
吳政翰果然是著重在程式設計
放了—堆繽紛的特效
只是讓閱讀更困難而已.....查看更多
讚回覆6-2016年10月29日8:47
林亞辰即使RWD沒有提到效能,但是我一台正常的Note5
,點開一個報名網頁卻會大lag,這真的有哪裡不大對勁
…大家能來學習程式很不錯,但要是開倒車像以前一樣加
上一堆沒意義的跑馬燈或動圖,這不會比較好,樓上說的
「回到90年代」是指頁面的設計回到代,而不是您用的動
圖。
讚回覆2016年10月29日11:08
(五)據社會 常倫 ,原告認為前述酸民們理應知道,原告線上課
程頁面的美化與行銷是ShareCourse學聯網(捷鎏科技)
的職責所在,並不是授課講師的職責!
此外,酸民們若了解程式設計的本質,或是有仔細看過線
上課程之頁面上的課綱的話,就會知道:
程式設計師和美術設計師有各自的專業。
網頁之美感處理的主題,本來就沒有預定在這門線上課程
的大綱當中。
(六)前述酸民們的負面詮釋,反應出類似於如下過份牽強、違
反社會常倫的思維邏輯:
做電視內部各零件的廠商,被要求要會製作美觀的電視外
殼,才可以賣各個內部零件。
做瓷磚、地磚等等石材的廠商,被要求要會蓋房子,才可
以賣石材...。
內科醫生,被要求要會做「醫學美容」處理,才可以做內
科醫生...。
種水果的農夫,被要求要會做多種水果料理,才可以賣水
果...。
男人要長得夠帥、女人要長得夠漂亮,才能出來當藝人..
.。
這門線上課程的名稱是「跨視窗尺寸網頁程式設計」‧其
教學內容為網頁程式碼的運作原理與涵義完全不是美術設
計的課程,而是程式設計的課程!況且,原告之線上課程
的教學成品如下,並沒有到美感不足的地步。
(七)而從如下之另一批酸民們的負面留言可看出,原告只是身
為一門線上課程的講師,卻莫名其妙遭到眾酸民們公然侮
辱、加重誹謗,明顯遭到網路霸凌。
FernandoLin看看個人網站,及一萬二的課程:
https://*********************************
對比已經出來很久,免費使用的bootstrap:
http://kkbruce.tw/bs3/GettingStarted
12年經驗也許是0.5年重複24次。
另外,英文發音也是有點令人難過。
讚‧回覆2016年11月2日0:52已編輯。
在如上截圖中可看出‧FernandoLin加重誹謗原告,辱罵
原告12年經驗,也許是0.5年重複24次‧影射原告係為每
半年即更換工作的不專業講師...。
YoungHu余憶童稚時,頁面設計跟你這有87分像
讚回覆19小時
從如上截圖中可看出,YoungHu加重誹謗原告,辱罵原告
是白痴(87的諧音)
洪偉倫 課程版面都是統一的不能更動?那跟直接套用別人
寫好的模組有87%像,而且還是套到壞掉的XD,我只看到
前端做的很糟糕。在資訊快速變遷的年代建議老師多吸收
新知才不至於被市場淘汰吧。
回覆,2016年10月31日21:48已編輯。
OOO謝謝你哦,你還真可愛!顯然你不知道詳情哦!
讚回覆2016年10月31日21:55
如上截圖中可看出,洪偉倫加重誹謗原告,也辱罵原告是
白痴(87的諧音)從如下開始的各截圖,則是本案被告的
負面言論:
①XD,下面好戰
ShareCourse新增了一段影片。10月31日5:42。
是不是還把SQL唸成「西擴(Sequal)」?把null唸成「
怒哦」?把C﹟唸成「C﹟號」?把lllustrator唸成「以
拉」?把Dreamw{ea}ver唸成像「Dreamw{a}ver」?
就由柯T來改善大家英語能力不好的命運!
來學˙˙繼續閱讀。
(八)從上可看出,被告把線上課程的商業廣告,分享到他個人
臉書上之公開的動態頁面裡,並寫(笑臉)下面好戰」蓄
意通知並煽惑更多網友們一起觀賞與加入網路霸凌原告的
實況‧‧‧。(涉刑法第13、28-31、153條,以及民法第
184、195條)從如下②可看出,事後被告也公然侮辱原告
訴,明顯表現出其公然侮辱的事實...。從如下可看出,
被告以標註網友( 鮑聖文 、 張安邦 、 許書軒 )的方式,煽
惑網友們一起妨害原告的名譽和信用,其煽惑意圖甚明!
(涉刑法第13、28-31、153、309、310、313條,以及民
法第184、195條)從如下③可明顯看出,被告的負面言論
,果真導致其網友許書軒一起加入公然侮辱原告的行列˙
˙˙。也因此,被告在此理應負起連帶責任!(涉刑法第
13、28-31、153條以及民法第185、195條)②甲○○SQL
我一直都說成SQL
雖然有些人念SQL我老閎也是,客戶也是
學校教授也用台語把SQL發音作SQL
不過講師你提醒SQL標準念法,發音是SQL
讓我學到原來SQL該念SQL
還沒報名就巳收穫頗多
收回讚回覆1810月31日21:17已編輯
③甲○○、鮑聖文、張安邦、許書軒
標準念法,該看一下
SQL唸SQL
讚回覆1‧10月31日21:16
許書軒我一直以為是念SQL,原來是念SQL受教了
讚回覆1‧10月31日21:17
從如上②之處亦可發現,被告以不斷重複SQL字眼的嘲諷
方式,假裝受教,影射「SOL依據其個字母順序的正確發
音,是很簡單的事情,不需要原告來教。」等類似的嘲諷
涵意...。
結構化查詢語言(SQL,StructuredQueryLanguage),
係為主要應用於網站後端系統,用來存取關聯式貨料庫(
relationaldatabase)的一種程式語言(programmingl
anguage)。
許多資訊科技從業人員,會把SOL發音成為(Seauel近似
於「西擴」的讀音)並不正確!顯而易見的,SQL和Seque
l並不是相同的單字!充其量Seauel只不適是發音較為簡
便而約定俗成的別名...。原告亦有在臉書上商業廣告之
留言區裡,回答其他網民們,關於SQL發音的正確性。
被告頂著國立大學的光環..亦是資訊相關科系的學生,沒
有理由不知道此事!而且在商業廣告的文案裡,也明顯提
到「是不是還把SOL唸成『西擴(Sequel)』?!」。
在廣告文案中,已提及SOL之發音的相關說明了;被告還
刻意嘲諷原告,此舉明顯已涉嫌公然侮辱了...。(涉刑
法第13、28-31、309條以及民法第195條)
然而原告認真地回覆,卻引來被告一開始如上②所示的公
然侮辱,以及後來如下⑤所示的加重誹謗...。
⑤甲○○
鄢代航 ,請問這種情況,我該如何自保呢((笑如果我
與在這邊的網友認為此人課程內容不實,有什麼途徑可
以保障我們的言論權利呢?
(九)事後,在「原告公開聲明準備提告」之後;如上⑤所示,
被告還戲謔般地公開留言:「...這種情況‧我該如何自保
昵(笑,如果我與在這邊的網友認為此人課程內容不實,
有什麼途徑可以保障我I的言論權利呢?」在此,被告明顯
胡亂指控原告不實在,並且將妨害原告的名譽和信用,當
做是一種享受刺激的休間娛樂...。(涉刑法第13、28
-31、153、310、313條,民法第184、195條)。
原告辛苦耗費超過300小時所規劃、開會溝通、整併範例
檔、備課、錄製教學影片的線上課程,遭被告公開胡亂指
控「此人課程內容不實」...。就其商業廣告裡面的台詞
來看:
學習此門程式設計課程,勢必可以增進、紮實程式設計的
能力,這是不容置疑的那提升英語能力呢?其答案當然也
是肯定的,其原因如下:
程式設計的課程,就是著重於程式碼的解說與實作,而程
式碼裡面又充斥著英文關鍵字。
在此門線上課程的教學影片當中,對於程式碼裡面的每個
英文關鍵字,原告都講究其發音和說明其涵義,並加以錄
製在教學影片當中!
所以包括被告在內的酸民們,當時網路霸凌原告的行徑,
不僅搗毀了原告之嘔心瀝血的線上課程,也嚴重妨害告訴
人的名譽和信用..。
然而,被告因為畏罪,當時不僅刪除了所有妨害原告名譽
和信用的負面言論,還貼上如下截圖中之矯柔造作的後續
言論,蓄意假裝「是在公開討論資訊安全的議題」,藉此
蒙混司法人員,企圖脫罪...。
甲○○引用「另外,本課程特別著重在程式設計!若網頁
只有差感,沒有程式碼、沒有使用者互動性、沒有遠端資
料庫存取的功能,完全成為現代科技的產物哦!」我個人
很認同程式碼的重要性但我也同時認為漏洞百出的網站蠻
危險的除了把網站安全修得更臻完美,以呼應程式碼的重
要性外想請問老師未來是否能加碼網頁程式設計與資訊基
礎概念安全的謀程,感謝!
我看上面的對話後覺得我還不夠厲害,看不大懂您們的對
話,不過我真的覺得 資安 很重要,像是model-drivensec
urity,這個我就不懂他的運作原理,特別在這種三不五
時就發生網路攻擊的年代,資安也是像我們這些入門工程
師該知道的事情。
謝謝版主
讚‧回覆3‧18小時‧已編輯
也因此顯而易見地,被告的犯後態度流於狡詐!在第一時
間不是選擇道歉,而是選擇故布疑陣而設法脫罪,實在令
人髮指...。
在此程式設計課程的頁面裡,當時就已經明確陳列出其課
程大綱了,其內容是有關於響應式網頁程式碼的運作原理
和語法;完全與資訊安全的議題並無相關!這也就意味著
,刻意提及與課程無關的議題,即是故意模糊焦點,甚至
已經成為涉嫌違反善良風俗的鬧場行為了...。
原告事後私底下傳訊給被告;然而,如下多張截圖所示,
被告當時的態度卻相當傲慢,反而讓原告更覺得憤慨了..
。
甲○○
教育訓練/培訓活動/課程講座/研討會/座談資訊分享交流
、jQuery和其他3個社團的成員
在政治大學資訊科學糸擔住軟體工程師、在專案經理雜誌
擔任校稿員和在證實資訊擔任軟體工程師
現居台北市
(十)甲○○建議sharecourse修復一下此bug
讚回覆12016年11月10日14:16
甲○○他在某地方會發生跑版的現象,手機的版本會這樣
讚回覆2016年11月10日14:17
甲○○這個立即報名旁邊的上鍵符號建議使用jQuery的sc
rollfunction.我認為點下去後頁面重新輸入還蠻奇怪的
,那就失去使用上鍵符諕的意義了。
從如上截圖中可看出,被告刻意假裝一副認真討論的樣子
...。然而,被告要討論的內容,仍然和原告的上課程之
內容無關;因為美化課程頁面的任務,係為線上課程之網
站公司的職責所在!
在超過12000人看過的商業廣告裡,被告一開始荒腔走板
的負面言論,已經造成原告在名譽、形象、課程收益和精
神上之莫大的損失...。
故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
為此, 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十一)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1.在108年1月30日上午11時10分的本案調解庭中,雖然有別
於「107年度板司小調字第3375號」之調解庭的狀況;但
是,仍然出現以下怪異的情況:
①被告 黃冠塾 並未出席於調解庭…。
②調解庭的代理人係為被告甲○○的弟弟乙○○。但是疑
似為其父親(或者是情治人員)的中年男子,卻一直在
坐在調解室的門外,聽著調解委員與當事人雙方的對話
...。
③直到調解庭結束之後,原告才赫然發現, 黃冠靈 和其父
親,一同離開,一邊講話,一邊步出板橋院區的大門。
④明明其父親有來到現場,可以勝任更稱職的代理人,但
是卻讓「一問三不知」的乙○○擔任被告的代理人...
⑤而乙○○從頭到尾的一些說詞相當「閃爍」與「不實」
。
2.從前文可知,顯然他們早就預謀!並可察覺幕後仍然疑似
有情治人員下指導棋,進而使得原告的各項權益更加受損
了...。被告甲○○的弟弟乙○○在調解庭的各項回答如
下:
①聲稱「被告說自己並沒有任何侵害原告之各項權益的負
面言論」等等類似說詞。
原告一開始詢問他「究竟你哥哥(被告)願不願意和解
?」時,他卻那樣子回答。
②辯稱「被告住在學校宿舍一直沒有回家」...。
Ⅰ原告覺得很奇怪,他明明和被告是家人,怎麼可能不
知道被告願不願意和解昵?!所以原告才詢問他,「從
你哥哥在臉書上的貼文來看,我知道你哥哥在1月23
日去當兵了!但是當兵之前你哥哥應該有住在家裡吧
?」等等類似說詞時,他才那樣子辯稱的。
Ⅱ原告在調解庭當中,亦有向調解委員與他提到「就算
你哥哥不住在家裡,還是可以透過電話、Line即時通
等等互相聯絡的!你怎麼可能會不知道你哥哥願不願
意和解昵?」等等類似質疑。結果,他多次不知道如
何回答原告,而目瞪口呆…。
Ⅲ原告在此期盼承審法官可以明白:
任何準備服兵役的人,不可能完全不回到家裡的!
貴院遞送出庭通知書給被告時,都是至少提前1個月
的時間的!其家人不可能不知道被告妨害原告名譽的
事情。
在被告收到出庭通知書之後,一直到被告去當兵的1
月23日之前,被告顯然有非常充份的時間和其父親與
弟弟討論到相關案情,以及願不願意和解的相關細節
。
也因此被告的弟弟乙○○,顯然被教唆在調解庭當中
虛偽陳述,被告住在學校宿舍一直沒有回家」等等類
似說詞...。
3.①聲稱「臨時被找來擔任被告的代理人」等等類似說詞..
。
Ⅰ前文已經提及被告的弟弟和疑似其父親的中年男子一
開始就同時出現在板橋院區的調解室門口!
Ⅱ理應由其父親擔任更稱職的代理人;卻異常地,由其
不經世事的弟弟乙○○,擔任一點都不稱職的代理人
…。
Ⅲ也因此無論他們私底下怎麼盤算的,其手段不外乎就
是要一步步地,影響本案的後續發展,甚至是承審法
官您的心證與判決...。
②辯稱「被告並沒有告知他和解與否的意願」,並聲稱「
被告希望更改調解庭的日期」等等類似說詞...。
Ⅰ事實上,原告飽受舟車勞頓之苦也就算了;原告還充
份表達善意,若被告不願意賠錢的話,那他可以選擇
「公開道歉,並撰寫紙本悔過書」等等類似陳述!
Ⅱ然而從頭到尾,他明顯刻意不說出被告是否有和解的
意願,就一直向調解委員提及要更改調解庭的日期與
時間!
Ⅲ原告多次追問他,「那麼你得先告訢我,究竟你哥哥
有沒有和解的意願呀!」等等類似陳述時,他又多閉
口不談被告是否有和解的意願...。由其行為舉止可
看出,顯然幕後有人下指導棋,並且刻意干擾本案的
後績發展,甚至是承審法官您的心證與判決...。
③面對調解委員的鄭重詢問「你身為代理人可以全權決定
被告和原告之間要不要進行和解!」等等類似話語,但
是,他仍然一再提及希望替被告更改調解庭的日期,卻
仍舊故意不說被告是否有調解的意願...。
Ⅰ由此可看出,他此等光怪入離之連續多次的行徑,顯
然是被下指導棋了...。
Ⅱ非常巧合的是,此次的調解庭剛好被安排在最靠近走
道的第一間!所以疑似為其父親(或者情治人員)的中年
男子,從頭到尾都可聽到原告和他們的對話內容...
。
4.原告所陳述的如上事件,承審法官您皆可以向調解委員求
證。在此經過原告揭露之後,想必承審法官您也可以感覺
到他們一行人的心態就是:
故意延宕本案...。
故意營造出有和解意願的假象...。
若原告沒有在此加以揭露的話‧想必他們的手段便會影響
到承審法官您的心證,進而誤以為原告是貪婪或急於興訟
之人...。
5.其第1次答辯狀之第「三」部分中,被告提及【...,怎反
過來指控本人評論課程行為係誹謗?...】。
其第1次答辯狀之第「四」部分中,被告提及【綜合所述.
本人發表意見‧於網路上分享及留言不守184條1項前段及
後段要件‧更無刑法上公然污辱及誹謗行為,故亦不該當
184條2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
①被告在此避重就輕地僅僅提及自己涉嫌刑法第309條、
310條與民法第184條!其心可議...。
②然而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之第5頁到第7頁之間,早就已經
詳細說明了從被告的負面言論和後續行徑,可看出被告
:
Ⅰ明確觸犯了刑法第13條(故意)。
Ⅱ明確觸犯了刑法第28條~第30條(同時符合正犯、教
唆犯、幫助犯的競合犯)。
Ⅲ明確觸犯了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者)。
Ⅳ明確觸犯了刑法第309條(加重公然侮辱)。
Ⅴ明確犯了刑法第310條(卻重誹謗)。
Ⅵ明確犯了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
Ⅶ明確違背了善良風俗(呼朋引伴來一起網路霸凌原告
…)。
Ⅷ因此進而明確觸犯了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與第195
條(賠償)。
6.胡亂引用大法官的釋憲案:
在其第1次答辯狀之第「二」部分中被告提及【...。大法
官解釋509號指出對於人民言論自由應給予最大限度保障
。近來744號解釋亦對事前限制人民言論之化妝品衛生管
理條例宣告違憲‧...】。
①釋字第509號的重點在於「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續為人有相當理
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
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
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
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
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Ⅰ經查,對於原告「依法舉證被告故意毀損他人(原告
)之名譽的情況,該釋憲案明顯是支持而沒有任何牴
觸的!
Ⅱ此外,被告除了違反本國的善良風俗之外,其所觸犯
的,不只是刑法第310條而已;尚有刑法第153條、第
309條與第313條,進而觸犯了民法第184條!
②釋字第744號的重點在於化妝品廠商認為其特定化妝品
的文案、廣告台詞係為憲法「言論自由」所保障的!卻
因為沒有事先交由主管機關進行審查,而遭到開罰3萬
元...。最後該釋憲案平反並支持了該化妝品廠商的看
法!
Ⅰ從該釋憲案的角度來看,反而更加支持了原告之線上
課程的商業廣告之台詞、課程說明與行銷短片內容。
Ⅱ由上可知,被告胡亂引用了該釋憲案,明顯是牛頭不
對馬嘴!並且可看出被告的思維邏輯明顯有極大的矛
盾...。
7.虛偽陳述自己當時的犯案動機
在民事起訴狀第5頁至第6頁亦有記載.從如下兩張截圖中
可看出被告在105年10月31日17:42,在其臉書的個人動
態上以分享貼文的方式,貼出呼朋引伴而煽惑其他網友們
一起網路霸凌原告的貼文。之後僅在間隔3小時半之後的
21:17.即開始嘲諷/公然侮辱身為講師的原告,並且以標
註朋友的方式,再次呼朋引伴而煽惑其他網友們,一起網
路霸凌原告。而且也真的引來其他網友們一起嘲諷(公然
侮辱)了原告。
由上可看出,被告之煽惑其他網友們前來一起網路霸凌原
告的負面言論,明顯係為故意的,而且明確妨害了原告的
形象、名譽與課程收益...。
所以被告在此辯稱【本人分享其文章僅係本人對該課程之
評論底下留言具意義而分享,並無故意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明顯係為虛偽陳述的捏造事證,進而明確觸犯了刑法
第210條(變造私文書)與第214條(明知為不實,而使公
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8.再者,如下橫跨本狀之本頁、第4頁與第5頁的各個截圖所示
,於被告貼出如上①所示截圖的時間點(105年10月31日17
:42)之前原告已經明顯遭到一連串的網路霸凌了;而不是
被告虛偽辯稱所謂的「該課程之評論底下留言具意義...」
或者是「且具知識價值‧...」
戴士杰所以網頁設計不牽涉美感就是了?點進去以為回到90
年代。
讚回覆212016年10月28日7:48
隱藏31則回覆
OOO版面受限於ShareCourse學聯網本身的全域設定;有些
是無法更動的。您應該去看過其他在ShareCourse的課程,
就會了解。
另外,本課程待別著重在【程式設計】若網頁只有【美感】
,沒有程式碼、沒有使用者互動性、沒有遠端資料庫存取的
功能,完全無法成為現代科技的產物哦!
您可以仔細看其課程名稱是跨視窗尺寸網頁【程式】設計!
現在不少美工人員、美編都漸漸感受到學會撰寫程式磚的重
要性了。
至於您說感覺回到90年代了,那您可能要仔細思考一下,神
奇寶貝(Pokemon)都已經是西元1995元的產物了!被改編
成為手遊App,怎麼變得那麼火紅?
總之,慢慢地,您們會感受到青少年們開始學習撰寫程式的
趨勢
讚回覆32016年10月28日23:21已編輯。
吳政翰果然是著重在程式設計
放了—堆繽紛的特效
只是讓閱讀更因難而已......查看更多
讚回覆62016年10月29日8:47
林亞辰即使RWD有提到效能,但是我一台正常的Note5,點
開一個報名網頁郤會大lag,這真的有哪裎不大對勁...大家
能來學習程式很不錯,但要是開倒車像以前一樣加上一堆沒
意義的跑馬燈或動圖,這不會比較好,樓上說的「回到90年
代」是指頁面的設計回到90年代,而不是您用的動圖。
讚回覆2016年10月23日11:08
從各酸民們在如上截圖中之負面言論中可看出:
Ⅰ明明線上課程之首頁的美工處理係為線上課程公司的職責
所在。
Ⅱ他們反而不分清紅皂白地胡亂責怪了僅僅身為授課講師的
原告...。
此外,原告係為程式設計講師,並不是美術設計講師!而且
在那門線上課程的首頁(sharecourse.net/sharecourse/cou
rse/view/courseInfo/983)當中可看出該課程名稱為「跨
視窗尺寸網頁程式設計」,明顯係為一門程式設計的課程,
而不是美術設計的課程。
在那門線上課程的課綱(如民事起訴狀第3頁所示)當中,完
全沒有任何細項提及美術設計。
9.從如下截圖中可看出FepnandoLin加重誹謗原告,辱罵原告
訴【12年經驗,也許是0.5年,重複24次】,影射原告係為
每半年即更換工作的不專業講師...。
FernandoLin看看個人網站,及一萬二的課程:
https://***************************************
對比已經出來很久,免費使用的botstrap:
http://kkbrucetw/bs3/GettingStarted
12年經驗也許是0.5年重複24次
另外,英文發音也是有點令人難過。
2016年10月30日15:00
FernandoLin看看個人網站,及一萬二的課程:
https;//***************************************
對比已經出來很久,免費使用的bootstrap:
http//kkbaicetw/bs3/GettingStarted
12年經驗也許是0.5年重複24次
另外,英文發音也是有點令人難過。
2016年11月2日0:52
10.從如下截圖中可看出YoungHu加重誹謗原告,辱罵原告是【
白痴(87的諧音)】
YoungHu余憶童稚時,頁面設計跟你這有87分像
讚回覆19小時
11.從如下截圖中可看出,原告遭受到使用假帳號( 林雅凡 )的
使用者連續地被妨害名譽、形象和課程收益...。該假帳號
的使用者,後來因為畏罪而自砍帳號,並且被證實為已經遭
到起訴之迷戀原告的昔日女學員!
該昔日女學員身為被告的刑事案件(明股107年度易字第1016
號),目前由桃園地方法院在審星當中。然而該昔日女學員
:
①在法院審理期間的任何刑事庭或者附帶民事賠償的民事庭
,皆以假裝精神疾病而避不出席!也因此對原告,以及刑
事庭和民事庭的承審法官皆造成了很大的困擾...。
②而且,為了避免該昔日女學員,最後以捏造的病歷份時,
原告間接透過公訴檢察官,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停止審
判」於107年8月請求對該昔日女學員進行「監護宣告」與
「精神鑑定」。
經過刑事庭法官的審酌之後,僅對該昔日女學員進行「輔
助宣告」!但是這也就意謂著承審法官認定該昔日女學員
其犯案時的精神狀態是正常的,所以必須負刑事責任!
沒有出席刑事庭的精神狀態,明顯是假裝的!
由上亦可知,被告辯稱所謂的「該課程之評論底下留言具意
義...」或者是「...且具知識價值,...」明顯像為虛偽陳
述的捏造事證,進而明確觸犯了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
)與第214條(明知為不實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
12.再者在被告當時的言詞「XD‧下面好戰」裡:
明顯帶著一個傻眼型笑臉「XD」.並不是正常型笑臉「:)」
或者「D」完全看不出是屬於「具意義」或者「具知識價值
」的正常反應...。
明顯帶著「戰」字!而「戰」字的意義,本來就存在打仗
戰爭、論辯、反駁或起衝突等等負面意涵...。顯而易見地
,「戰」字和「具意義」與「具知識價值」,皆有極度的違
和感。
況且被告在貼出如上的貼文之後,如本狀前文所述在僅僅間
隔3小時半之後即開始加重公然侮辱,以及煽惑其他網友們
一起網路霸凌了原告...。(觸犯了刑法第153條、第—條與
第313條)
由上可知,被告在此的辯稱明顯完全是因為畏罪而捏造的供
詞,進而明確觸犯了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與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13.在其第1次答辯狀之第「二」部分當中,被告亦提及【....
故僅於網路留言分享課程內容難認有何過失。
在其第1次答辯狀之第「二」部分當中被告亦提及【…,況
且原告並無證據指出本人有煽惑他人至臉書誹謗,顯有浪費
司法資源之嫌。..】。
①從民事起訴狀第5頁與第6頁當中,或是本狀的前文當中,
皆可明顯看出.被告確實有煽惑他人的明確意圖!
②從民事起訴狀第6頁與第7頁當中或是從如下截圖中可看出
:
Ⅰ被告蓄意指控並抹黑原告的課程內容「不實」之處)…
。也因此,被告明確妨害了原告的形象、名譽和課程收
益!所以‧被告在此辯稱【….故僅於網路留言分享課程
內容難認有何過失。…】,明顯係為虛偽陳述的捏造事
證,進而明確觸犯了刑法第210條與第214條。
Ⅱ面對眾酸民們持續妨害原告的名譽、形象與課程收益,
並且「履勵」的情況下,原告認為沒有必要再去忍受,
而告誡即將對其中幾位酸民們提告之後;可發現被告竟
然還可以在負面言論當中:
用文字符號「笑」.表達嘲笑之意。
明明可以私底下和其友人「鄢代航」討論的;被告卻大
喇喇地,再次以標註朋友的方式公開讓超過12000人的
網民們看到他蓄意指控並抹黑原告的課程內容「不實」
③此外‧如同在民事起訴狀第16頁至第18頁所述原告在提告
之前曾經二度給予被告「公開道歉」的機會了...。顯而
易見地,不願意公開道歉而真正浪費司法資源、作賊喊抓
喊的‧明顯是被告本人!
另外‧原告早就已經在民事起訴狀當中揭露過了!而在本
狀的前文裡‧原告又再一次揭露了,被告前前後後的負面
言論以及公開指控並抹黑原告的課程內容「不實」皆是「
故意」的,而且皆明確具有煽惑他人的意圖!也因此,被
告在此的辯稱,顯而复見地係為虛偽陳述的捏造事證,進
而明確觸犯了刑法第210條與第214條。
14.其第1次答辯狀之第「三」部分中,被告提及【原告指出5的
部分本人確實是受到原告威脅要控告本人,出於無奈只好請
朋友協助理解原此無謂指控是否成立,並無公然侮辱損害原
告名譽,更無散布於眾之誹謗意圖。...】。
原告在前文當中已經揭露過一遍了!明明可以私底下和其友
人「鄢代航」討論的;被告卻大喇喇地再次以標註朋友的方
式,公開讓超過12000人的網民們,看到他蓄意指控並抹黑
原告的課程內容「不實」...。
由此可看出‧被告明顯「故意」「公開」指控並抹黑原告的
課程內容「不實」...。
而且明明就是公開並蓄意指控並抹黑原告的課程內容「不實
」,被告竟然還可以睜眼說瞎話地辯稱「並無公然侮辱損
害原告名譽」,以及「更無散布於眾之誹謗意圖」,簡直是
令人傻眼不已...。
另外,原告為了悍衛自身的形象、名譽與課程收益,面對二
度規勸皆無效的被告,進行即將提告的告戒,本來就是合情
合理的事情!被告竟然還聲稱是原告「威脅」了被告,在此
亦可看出被告之興風作浪的個性本質...。
15.在其第1次答辯狀之第部分中,被告提及【...。另就原告指
控本人毀損商譽,本人看完課程預告片,基於該片事實認課
程並無如此價值,而在個人臉書牆上發表意見認該課程價值
不到12000,無捏造不實事實誹謗行為。...】。
①被告明明就是在商業廣告之留言區裡齒‧而不是在他自己
的個人臉書牆上蓄意發表其所謂的「該課程價值不到1200
0元」等等類似負面言論!
Ⅰ明明就是在商業廣告之留言區裡面,卻蓄意辯稱是在他
自己的個人臉書牆上的虛偽辯稱,明顯是為了愚弄承審
法官的判斷與心證...。
Ⅱ也因此被告在此的辯稱,顯而易見地,係為虛偽陳述的
捏造事證,進而明確觸犯了刑法第210條、第214條。
②在民事起訴狀第7頁當中,原告早就已經充份說明了,完
完全全、明明白白、正正當當地,線上課程公司或者是原
告本身根本就沒有任何廣告不實的情況,卻遭到被告胡亂
指控並抹黑,進而導致原告的名譽、形象和課程收益遭到
嚴重的損害...。
③此外,原告當時的那門線上課程並沒有開放試聽!所以單
單從行銷短片當中,僅僅能了解身為講師的原告之教學的
理念和方向;完全無法看出其教學的份量和詳細內容!
也因此,被告當時犯案的惡質行徑,僅憑行銷短片中所提
及之教學的理念和方向,就妄自公開胡亂指控與抹黑原告
的課程內容「不實」,明顯係為「故意」的!
④顯而易見地,就算被告持續辯稱自己並不是故意的,也明
確存在過失的侵權行為和賠償責任!
另外,原告的那門線上課程之定價為12000元,實在是已
經相當便宜了!因為該線上課程的學費12000元已內含如下
事項的成本了:
ⅠShareCourse學聯網(捷鎏科技)的行銷成本和營運成
本,高達65%...。換言之,也就是捷鋈科技公司輕輕鬆
鬆賺取65%的利潤;而講師卻從頭到尾都很辛苦,卻僅僅
領取其中的35%,卻必須承擔以下事務:
Ⅱ講師的酬勞僅僅為其中的35%;必須承擔以下事務:
錄製線上課程的教學影片。
總共花費300小時以上‧最後只為了製作出該線上課程
的教學內容...。
請特別注意!這部分完全沒有製作費用或者鐘點費...
。
Ⅲ講師必須前往特定學校之電腦教室,提供面授實習課(6
小時)給分散在各地的學員們。
若學員們更加分散在台灣各地,講師必須至少北、史、
宣、東各地跑場‧每場實習課都是6小時...。
請特別注意!講師在各地的實習課當中並不會再有額外
的鐘點費...。
Ⅳ師生之線上討論的互動時間。
講師必須「義務」在線上照顧各個學員的學習狀況,長
達2年之久!耗費時間難以估計...。
請特別注意!講師在線上討論的互動時間裡,也不會再
有額外的鐘點費..‧。
Ⅴ批改學員們的3次作業‧並指導學員改進的方針。
若學員人數多.批改時間也成正比...。
請特別注意!講師批改作業所耗費的時間;也不可能會
有任何的鐘點費...。
以知名的五倍紅寶石公司的實體課程(https://5xruby.tw
/)為例,其非常基礎的課程才僅僅「該24小時的實體課程
(https://5xruby.tw/talks/rwd/),而且完全沒有後續的
服務,就要價14400員了...。
而原告當時的該線上課程(https://www.sharecourse.net
/sharecourse/course/view/courseInfo/983)在為期2年
之內,學員們都可以重複進行「40小時左右才能完成」的
學習內容和師生互動,由上可知顯而易見地,原告的該線
上課程,已經是相當便宜了!
然而,被告竟然以他自己狹隘的認知,公開胡亂指控並抹
黑原告的課程內容「不實」!實在是令人髮指...。而且經
過原告二度規勸之後,仍然無法加以教化被告仍然不願意
公開道歉!顯而易見地被告的惡性程度相當高,只剩下司
法制度有機會教化他了。
16.在其第1次答辯狀之第「三」部分中,被告提及【...又原告
指控本人不斷修改留言來脫罪‧顯為不當指控。】。
①在民事起訴狀第7頁、第8頁、第13頁與第14頁當中,原告
早就已經充份解說論了,被告事後將負面言論全數刪除,
並貼上了其他混淆視聽的新貼文之後,仍然不願意公開道
歉的狀況,即是因為畏罪而企圖脫罪的明確事證!
顯而易見地,被告在此虛偽陳述之捏造的辯稱,明顯又是
為了企圖愚弄並影響承審法官的判斷與心證,進而觸犯了
刑法第210條與第214條。
17.故意栽贓而抹黑原告說過特定的話語和事情
在其第1次答辯狀之第「三」部分中,被告提及【…。若身
為老師卻又不許他人對自己課程發表意見,甚至控告發表言
論者,除上述濫用司法資源外,亦非為人師表行為,此課程
既為付費網路課程,更應廣泛接受公眾評論,以思想市場決
定課程價值,...】》
在其第1次答辯狀之第「四」部分中,被告提及【…。原告
行為應為浪費司法資源,以訴訟為手段限制他人言論自由之
之惡劣行徑更應譴責,…】。
①在民事起訴狀第16頁與第17頁當中,原告早就已經充份說
明了:
Ⅰ對於經過規勸之後而願意公開道歉的兩位酸民,原告並
沒有加以提告!
Ⅱ換言之,從民事起訴狀的內容可側面得知,原告僅僅只
對於「履次規勸」和「私底下溝通」皆無效的酸民們,
才加以提告的!
②另外,以下的酸民們,討論到原告之那門線上課程或者個
人網站時,雖然其口吻偏激,但是尚未及人身攻擊或是其
情節輕微,亦或是願意公開道歉的;對於他們原告也並沒
有加以提告!
Ⅰ從如下各個截圖當中,可明顯看出,當時就算原告察覺
到了對方來者不善;原告仍舊儘量而且非常有耐心地回
覆網民們相關問題。
OOO各位,
網頁沒有美感,的確是不好看,但是仍舊可以正常運作!
,網頁只有美靈,沒有程式碼的話,是根本不能正常運作
的!ShareCourse這門課程是著重於【程式設計】,不是
美感的處理!若您們是要學習美感的處理,現在連鎖補習
班都要開相關課程,您們可以到那裡上課:
現在這裡開一門著重【程式設計】的,被批評沒有美感;
改天ShareCourse又開一門著重【美感】的,又會被批評
沒有深度的程式機制!
課程怎麼規劃,都會有人批許,OK?把時間省下來,去學
習各自所缺乏的,才是王道!
知識、智慧,不會突然自己找上您們的,除非您們【誠心
誠意】去接結祂…:
願各位健康平安
讚回覆2年已編輯。
18.對於民事訴訟的防禦方式而言,被告說出對自己有利的實話
是值得讚許的!然而,被告因為畏罪而說謊.並且在其第1次
答辯狀當中連續觸犯了刑法第210條與第214條,而更加造成
二度的侵權行為,即是喪心病狂的惡質行徑...。
Ⅰ被告當時的各項負面言論.明顯違反了善良風俗.並且明確
觸犯了刑法第153條、第309條、第310條與第313條,進而
觸犯了民法第184條!
Ⅱ被告在第1次答辯狀當中,明確觸犯了刑法第210條與第
214條,進而涉嫌觸犯了刑法第165條。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就指控被告第一個負面言論為分享ShareCourse平台
該位原告之課程為霸凌之行為,被告分享其文章是因被告
對該課程之評論底下留言有意義而分享,下面好戰意思是
下面討論熱烈且是有知識價值,並無煽動我方網友來霸凌
原告,並且我們也針對該裎式語言的唸法做探討,並無重
傷之意圖,原告將此做連結過於牽強附會。
(二)原告指出5的部分,被告確實是受到原告威脅要控告被告
,被告出於無奈只好請被告的朋友來協助被告理解原告這
樣無謂的指控是否成立,並無公然侮辱,被告於自己的動
態牆上求教並無擴散之意圖。又被告在看完其他網友留言
後,以及看完課程預告片之後,被告是非常期待講師是否
能夠開另外的課程來探討資訊安全問題,卻被原告認為是
來鬧事的,實屬可惜!又原告私訊被告,句句要脅被告針
對不存在的事情做道歉,被告在請教朋友之後,就被告所
知告訴原告公然侮辱之定義,另外就原告指控被告毀損商
譽,被告就看完課程預告片,僅於心裡認為該課程並無任
何價值,僅在個人牆上認為該課程價值不到12000,但並
未做任何攻擊,又原告指控被告不斷修改留言來脫罪,實
屬不當指控,被告在學聯網底下留言告知該課程單位修改
錯誤,完全與原告無關,原告再次穿鑿附會。
(三)按原告對被告之起訴內容觀之,請求權基礎應為民法184
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同條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
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甚至指控被告可能
涉及刑法309條公然污辱罪及刑法310條誹謗罪,而另有同
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負賠償責任。」。
(四)原告就指控被告第一個負面言論為分享ShareCourse平台
該位原告之課程為霸凌之行為,被告分享其文章僅係被告
對該課程之評論底下留言具意義而分享,並無故意侵害原
告之名譽權。大法官解釋509號指出對於人民言論自由應
給予最大限度保障,近來744號解釋亦對事前限制人民言
論之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宣告違憲,故僅於網路留言分享
課程內容難認有何過失。而下面好戰意思係網友討論熱烈
且具知識價值,並無煽動我方網友來霸凌原告,況且原告
並無證據指出被告有煽動他人至臉書誹謗,顯有浪費司法
資源之嫌。
(五)綜上所述,被告發表意見,於網路上分享及留言不符184
條1項前段及後段要件,更無刑法上公然污辱及誹謗行為
,故亦不該當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原告行為應
為浪費司法資源,以訴訟為手段限制他人言論自由之惡劣
行徑更應譴責,原告之訴應予駁回等語置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益之判決,
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
應審酌者為被告對於原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原告得請求之
金額為何?經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有明文規定;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
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
舉證責任。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
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
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
917號判例要旨可考)。另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
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之文義可知
,欲依此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必須以行為人之行為係屬
「不法」之侵害行為(具備故意、過失及違法性),且行
為人確已侵害被害人之合法權利為成立要件,及不法行為
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構成侵權行為;又不法侵害他
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固亦
定有明文,然是否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依社會一般通念
,審視行為人所述之內容於客觀上是否已達足以貶抑他人
名譽、尊嚴及社會評價之程度,而非以被害人之主觀感受
為斷。另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
,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
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
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
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
理評論」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509號解釋所創設
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
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
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
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
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
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
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
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
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
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
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
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
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
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
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
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
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
,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
,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
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亦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
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
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
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
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
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
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
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
台上字第928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參照
)。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應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
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一般而言,
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利益者,皆屬之;所謂適當之評
論,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之範圍。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網路上留言
①XD,下面好戰
ShareCourse新增了一段影片。10月31日5:42。
是不是還把SQL唸成「西擴(Sequal)」?把null唸成「
怒哦」?把C﹟唸成「C﹟號」?把lllustrator唸成「以
拉」?把Dreamw{ea}ver唸成像「Dreamw{a}ver」?
就由柯T來改善大家英語能力不好的命運!
來學˙˙繼續閱讀。
②甲○○SQL我一直都說成SQL
雖然有些人念SQL我老閎也是,客戶也是
學校教授也用台語把SQL發音作SQL
不過講師你提醒SQL標準念法,發音是SQL
讓我學到原來SQL該念SQL
還沒報名就巳收穫頗多
收回讚回覆1810月31日21:17已編輯
③甲○○、鮑聖文、張安邦、許書軒
標準念法,該看一下
SQL唸SQL
讚回覆1‧10月31日21:16
許書軒我一直以為是念SQL,原來是念SQL受教了
讚回覆1‧10月31日21:17
⑤甲○○
鄢代航,請問這種情況,我該如何自保呢((笑如果我
與在這邊的網友認為此人課程內容不實,有什麼途徑可
以保障我們的言論權利呢?
等語對原告構成妨害原告名譽云云,惟查,依原告指控之
內容及指述,被告均未構成妨害名譽之行為,因被告之留
言,係屬陳述事實,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被告雖不能證
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被告有
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
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
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尚難令其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主張被告妨害其名譽,尚屬無據
。
(三)另原告主張被告於網路上留言
①甲○○引用「另外,本課程特別著重在【程式設計】!
若網頁只有【差感】,沒有程式碼、沒有使用者互動性、
沒有遠端資料庫存取的功能,完全成為現代科技的產物哦
!」
我個人很認同程式碼的重要性
但我也同時認為漏洞百出的網站蠻危險的
除了把網站安全修得更臻完美,以呼應程式碼的重要性外
想請問老師未來是否能加碼網頁程式設計與資訊基礎概念
安全的謀程,感謝!
我看上面的對話後覺得我還不夠厲害,看不大懂您們的對
話,不過我真的覺得資安很重要,像是model-drivensec
urity,這個我就不懂他的運作原理,特別在這種三不五
時就發生網路攻擊的年代,資安也是像我們這些入門工程
師該知道的事情。
謝謝版主
讚‧回覆3‧18小時‧已編輯
②甲○○建議sharecourse修復一下此bug
讚回覆12016年11月10日14:16
③甲○○他在某地方會發生跑版的現象,手機的版本會這樣
讚回覆2016年11月10日14:17
④甲○○這個立即報名旁邊的上鍵符號建議使用jQuery的sc
rollfunction.我認為點下去後頁面重新輸入還蠻奇怪的
,那就失去使用上鍵符諕的意義了。
等語對其構成公然侮辱云云;惟查,依上記載尚不能認定
這些留言有誹謗或公然侮辱等情,是原告主張被告對其誹
謗或公然侮辱,尚屬無據。
(四)依上所認,被告並無任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
行為,而原告又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原告名譽之行為,是被告對於原告並不構成侵權行為,
是依前開判例要旨,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
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
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是原告既未能
證明被告對其有何侵權行為,故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即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均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
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
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