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二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謝士元 上列聲請人因與莊 陳玉珍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鄭純惠法官吳惠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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